“法院查封房产被网签抵债”疑云:住建委多人曾称不知涉案房屋已抵押,开发商获刑
近日,内蒙古乌海市市民杜军向澎湃新闻反映称,当地法院裁定产权属于其弟弟杜彬的总计两千余平方米的不动产,被网签登记至建筑承包商吴某某名下。 司法材料显示,产权受益人吴某某及当时参与调解的多名公职人员均表示他们不清楚涉案房屋已经被抵押、查封。“主犯项某某判了,但这个案件似乎未办全,被非法处置和占有的商铺在现实中应当被纠正。”杜军说。 本案中,开发商项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最终获刑两年。 涉事澳林花园小区 目前,涉案两千余平方米不动产仍在查封中,吴某某多次提出的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当地仍未彻底解决这一发端于十年前的执行事项。 开发商将法院查封的房产抵顶给他人 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景瑞隆公司)开发澳林花园小区时资金短缺,其法定代表人项某某于2011年11月4日、8日以公司名义,通过同步签订《融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向杜彬融资1234万元。 《融资合同》约定:景瑞隆公司若到期不能还本,以案涉澳林花园1号楼1-6号连体商铺(2998.08㎡)、2号楼1-5号连体商铺(1180.9㎡)抵偿该1234万元本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前述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铺作价1234万元售予杜彬。另据规划许可,当时1号楼的首三层为社区服务,物业用房680平米,2号楼首二层为社区服务,活动室240平米。 同月,项某某代表景瑞隆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案涉底商具备网签条件时优先与杜彬签约,总价1234万元、单价3000元 /㎡,违约由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杜彬损失。 2013年9月,因项某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杜彬遂向乌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9月23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以(2013)乌勃民保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抵押房产,并于2013年10月8日送达项某某。 抵押房产被查封,图为房屋抵押示意图(图文无关) (2021)内03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4年11月,项某某未经司法机关许可,以每平米1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查封房产中的2614.98平方米抵顶给吴某某,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经评估,上述抵顶房产价值25574504.40元。 据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项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都有异议。其辩解称:抵顶给吴某某的房屋原规划为物业用房,后为解决业主安置问题,通过政府主导,将物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把房屋抵顶给吴某某,“处置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都不在我的控制范围内,我无力阻止,也没有犯罪”。 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融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景瑞隆公司与杜彬签订,在犯罪主体上,项某某不应作为被告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被告人项某某无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故意,无逃避债务的故意。当年景瑞隆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未能按时竣工交房,引发已购房业主经常以堵国道等方式闹访,为了帮政府平息各种矛盾,项某某仍然帮景瑞隆公司想办法,如认为其行为犯罪,那么,包括副市长王某某、房管局、住建委、规划局等单位和领导就是共同犯罪。 多名公职人员称不清楚涉案房屋已抵押 杜军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8月6日,经弟弟杜彬申请,乌海中院在强制执行案涉房产过程中,发现争议房屋已变为案外人吴某某所有,且涉案建筑后被吴某某改为23套铺面。同日,法院向项某某、吴某某、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网签给吴某某的涉案房产。 执行笔录显示,项某某对执行人员表示,此前澳林花园项目在他和杜彬签订合同时还不能销售,也不能在产权部门备案,后来刚一能备案,业主和住建委就非要他将房屋备案至吴某某名下,以解决业主的上访问题。该备案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 项某某在执行笔录中称,此前他向乌海市住建委、吴某某和业主委员会的人都说过案涉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但当时住建委的人说房子还没有手续,财产权没有形成,保全裁定不成立”,“他们也不听我的”。后乌海中院裁定中止执行,函告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以项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立案侦查。 吴某某所作的证言称,他是建筑施工方,因项某某不能支付工程款,他选择停工,导致房屋无法交工,业主经常上访。经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吴某某、项某某商定用1、2号楼2层连体商铺顶抵工程款,后这些商铺办理了网签手续,“协商过程中,项某某没有说过房产被查封一事。” 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知晓或处理该网签过程的时任多名乌海市公职人员均表示,当时他们不清楚涉案房屋已经抵押。 时任乌海市住建委副主任的朱某某称,住建委协调用澳林花园超出物业用房标准的部分商铺给吴某某抵顶工程款,并办理了网签手续,“项某某之前没有说过该房屋已抵押”。时任住建委房管科科长于某则称